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韩莹 时间:2022-05-11 点击数: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20〕34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0年4月22



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规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淮阴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规程(修订)》(淮工院〔2017〕149号) 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其它单位乃至向兄弟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提供专业化服务。应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凡符合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特别是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套价值不足10万元但具有通用共享性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畴,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仪器设备除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条件,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为依托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信息共享指设备信息在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鼓励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实现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并根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统一纳入国家与地方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学校、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 对于纳入开放共享范畴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实行成本补偿;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遵循“专管共享”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运行模式,协同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建设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协调、监管、收入分配、使用效益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自评、催缴费用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和其它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载体。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设备的使用由使用人根据网上平台的联系方式进行预约登记。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使用人提出申请→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送样→财务收费(校内为经费划转)→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确认的测试数据报告或提供加工成型产品。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和加工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相应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者的测试或加工申请,及时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及时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记录本上做好包括项目名称、测试(加工)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的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后无故取消设备使用达3次以上或不按时缴费(划转经费)的申请人将列入开放共享管理黑名单,不能继续申请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租外借,如确需外租外借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遵循分类定价、规范收费、合理分配原则。

第十八条 凡国家或者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标准。

第十九条 凡国家或者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定价的,由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实验室提供的成本测算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如需报物价部门批准的,则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收费标准的补充与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费、材料费、技术服务费等部分构成。其中,设备使用费根据设备价值及折旧年限测算确定;材料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等费用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实验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课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费,其余所有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以及面向设备管理团队、二级单位内部和校内其他单位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一律实施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人员因科研项目实施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或产品加工等,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我校有长期使用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所取得有偿服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建立专项账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所取得有偿服务的收入分配按《淮阴工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淮工院〔2019〕70号)执行,收入的60%作为部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补基金,收入的40%学校留存。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划转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主要用于设备维护保养、材料消耗费、劳务费、培训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部门单位奖补收入的50%。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分类考核。对于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对于专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应用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第三十条 对在开放共享、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以及相关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长期使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而设备单位无法改变使用现状的,学校可将其调剂到需要使用的单位。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新购进大型仪器设备若使用率低,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学校将追究设备申购时单位负责人、申购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有偿服务收入,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有偿服务收入未上交学校,未按规定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入等违规现象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操作人员过失造成测试数据错误,给学校和测试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淮工院〔2018〕52号)同时废止。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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