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韩莹 时间:2022-05-11 点击数: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20〕94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实施细(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2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0年94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高校实验室安全手册》等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长效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已纳入到学校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中,与单位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升晋级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严格落实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部分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三)部署实验室安全评估工作;

(四)研究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习和交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办公室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等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国资处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划与方案,统筹管理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精神;

(三)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

第八条  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的范围内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其中,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处主要负责实验(实践)教学项目和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同时统筹指导师生的实验(实践)教学的安全培训,开足开齐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科技处、社科处主要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统筹指导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卫处主要协助国资处提出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与方案,负责统筹管理全校的实验室安全“四防”等工作。学工处会同国资处牵头负责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人事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的定编定岗、人员配备、岗位培训、考核晋升、绩效分配等工作。后勤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所在楼宇及其水电等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安全隐患排查。计财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指导教师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有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对自身安全他人安全以及财产(设施)的安全负责,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资保障到位。

第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准入要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注重实验室安全文化培育,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责任人要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等。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实验现场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十六条  学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任务与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安全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  要坚持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及其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实验室及其实验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应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分级并跟踪监管。要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具体应对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队伍信息档案技能培训,规范实验室安全信息档案管理。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信息档案并加强保管,建立实验室运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各类台账。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信息铭牌,张贴在实验室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钥匙(门禁卡)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门禁卡)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应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钥匙(门禁卡)集中妥善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严禁将禁止带入实验室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严禁在实验室烹饪和饮食(食品加工类实验室除外)及进行娱乐活动,严禁将电动车电瓶放在实验室充电,严禁在实验室留宿。

(四)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卫生整洁,消毒通风,仪器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及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文化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通过海报、网站、工作简报、实验室文化墙等多种形式,系统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完善实验室安全铭牌信息、逃生通道示意图,张贴安全标识,全方位、多空间营造“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的安全防范氛围。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选派骨干参加全国实验室安全工作培训,组织校内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应结合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从事教学、科研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要求,使其掌握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每次实验课开始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申请、报销保管用、处置等过程。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遵从“谁用谁领谁负责”原则,做好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对领用人、领用数量、剩余数量、消耗数量及使用情况严格登记备案,确保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储存管理,严格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要实行分区域分类存放,配置专用储存设备和必备的配套设施,按规定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贮存设备标识标签信息完整、准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做好危险废物交接工作。要按照《淮阴工学院实验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办法》《淮阴工学院危险废弃物处置补充规定》定期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应坚持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实验室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履行相关申报、备案与审批程序后,才能投入使用。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第二十八条  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落实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严格遵照规范要求,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固定、使用、检验及检查等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全面排查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已检验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张贴检验标识

第三十条 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必须配齐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类消防器材放置地点,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检修,做好记录。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需办理使用许可证,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实验室内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线路老化应及时排查。

第三十三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危险源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工作。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涉及使用危化品、特种设备、辐射源等涉危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和报警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危废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对处于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待遇。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危险废物中转站建设。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暂存点,暂存点应有醒目标识,废物桶(箱)应贴明显标签。学校定期开展危险废物中转站与暂存点安全保障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各项配套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和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储存场地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照《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明确责任人及检查方法。各类实验室应做好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

第三十九条  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反馈销号制。各教学科研单位应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及时下达《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视不同情况列出问题整改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坚持实行整改反馈销号制,能立即整改的要即知即改,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成后向国资处反馈《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确保将排查的各类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制定整改办法;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消除隐患。同时,加强隐患整改“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

第四十条 学校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本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淮阴工学院化学危险物品重大事故防范与处置应急工作预案》《淮阴工学院火灾防范与处置应急工作预案》等8个预案。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事故瞒报、谎报或延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在单位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校将依据相应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肇事者、实验室责任人和学校及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罚,应分别予以明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教学、科研及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凡以往有关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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