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2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发挥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督导作用,规范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的聘任和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受学校委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调研和咨询等,督促各教学科研单位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责任心强;

2.长期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或与实验室有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3.熟悉国家实验室安全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够胜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督导员经部门、单位推荐,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考察并确定人选、学校聘任,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  督导组主要职责

1.制定督查方案与计划;

2.及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开展覆盖所有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卫生、安全隐患等进行督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事项;

3.代表学校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发布检查通报、下达整改通知书,负责整改落实情况销号检查;

4.对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隐患整改进行指导、提供咨询;

5.协助学校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为学校和各单位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6.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调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督导工作方式方法

1.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及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规范,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表,如有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

2.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全面巡查和专项检查;配合学校对化学反应及化学品、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及起重机械等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

3.全面巡查中如发现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需立即通知被检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同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口头报备,并在24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备;专项检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检查表、检查报告。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5.检查一般应有2位及以上人员的分组形式进行,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所有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提交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第八条  对督导组发现的安全问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至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如督导组现场发现危险操作,被检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实验并整改。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督导组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解释相关质疑;拒不配合督导组工作的,由管理部门或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领导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进行约谈,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予以解聘:


1.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或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2.因工作态度不佳,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3.检查、评价、反映情况不能客观公正,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津贴由学校按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具体标准按照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3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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