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6-26 点击数:

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效能,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苏教科〔20191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范围、检查重点和检查频次,在实验室使用期间安全检查的频次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重大风险实验室(Ⅰ级)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记录,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较大风险实验室(Ⅱ级)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记录,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一般风险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Ⅲ、Ⅳ级)

实验室应有安全检查记录,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自查每天1次,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及国家、省市等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各教学科研单位自查。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根据实验室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检查、节假日前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问题管理台账,逐项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及时完成安全问题整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反馈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因客观条件无法做到即知即改的,需要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国资处备案,并按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有关单位未整改到位,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暂停使用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以房间为单位,根据安全检查(含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检查)发现的房间安全问题数量,分为一级安全责任、二级安全责任、三级安全责任、四级安全责任

(一)一级安全责任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达6-8条的;

(二)二级安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9-12条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一级安全责任的。

(三)三级安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13-16条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安全责任的。

(四)四级安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次检查出现安全问题17条及以上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三级安全责任的。

第九条 因存在安全问题被暂停使用的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资处同意后方可重新启用。因实验室暂停使用而影响到教学科研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安全问题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各单位应暂停其实验室使用资格。

第十条  根据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程度,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存在一级安全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存在二级安全责任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认定直接责任人一般教学事故。

(三)存在三级安全责任的,取消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认定直接责任人严重教学事故;同时,认定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实验中心负责人一般教学事故。

(四)存在四级安全责任的,取消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认定直接责任人重大教学事故;同时,认定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科研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实验中心负责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安全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实验室安全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资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后续处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淮工办〔2019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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