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依据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隶属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级分类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国资处”)负责牵头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文件,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提交国资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我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依据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辐射类和其他类等五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此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此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四)辐射类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此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五)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国资处备案。国资处应及时更新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在每年12月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管理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实验室分类情况,落实相应的管理重点工作。
化学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公安机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以及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生物类实验室管理重点:病原体生物材料、麻醉品与精神药品、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验气体、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许可资质、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等的管理。
机电类实验室管理重点:高温、高压、高速运动、大电流、激光、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实验人员的操作规范,以及特种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辐射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放射性物质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操作人员资质与健康等的安全管理。
其他类实验室管理重点:用电用水规范和消防安全等。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实验室分级情况,严格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及上级、行业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评估、安全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资处、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
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完成相应等级学时要求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淮工资〔2021〕92号)同时废止。